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