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武汉市居民医保个人先支付是怎样规定的?
【回答】
(1)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2)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3)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4)使用特殊药品时,符合特药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我市乙类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