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供暖入户室温检测办法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
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入户室温检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
(二)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三)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
(四)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五)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
(六)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七)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结果应当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确认。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