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居民类住户 | 户 | 12元/月 |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 |
二、非居民类 | ||||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 桶 | 22元/桶 |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50㎡ | 间 | 22元/月 |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
经营面积>50㎡ | ㎡ | 0.60元/㎡/月 | 按测量面积计算 | |
固定摆卖摊档 | 档 | 3元/次 | 每月收取上限为20元 | |
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18元/桶 |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 |
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