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门诊使用职工医保时,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从6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
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