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证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县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按规定在资格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
二、资格认证期限
(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 险长期待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每年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视同通过年度认证(即:距离上一次认证时 间之后的12个月内,必须认证一次),逾期未完成认证的, 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待完成认证手续后再恢复发放待 遇并补发暂停发放的待遇。
(二)首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各机关事业参保 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单位领取待遇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资格认证,从2022年1月1日起,到期未认证或者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发放待遇,待认证完成后,恢复发放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