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人员介绍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
2、原单位出具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
4、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交本人近期免冠照5张。
二、办理程序
1、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须在7天内提供上述材料,由市失业保险所进行审核认定;
2、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须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并粘好照片。
3、市失业保险所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时间及比例核定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数额或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并在3个工作日内为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办理《职工失业证》)。
4、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合同制工作,参照城镇失业办法办理《职业失业证》。已办理《职工失业证》的农民工,在领完失业保险金后,《职工失业证》作废,由失业保险所收回注销。
三、享受标准
1、农民合同制工人未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失业保险所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单位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或±%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