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为华侨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4)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6)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7)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8)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9)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
非婚随父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