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相关部门要依托苏州市“复工通”、职业院校、人力资源产业园和行业商会协会等各类平台,多渠道助力企业拓宽人力资源供给。要引导暂未复工企业向复工企业,餐饮旅游等服务业企业向生产型企业进行人力资源调剂;加强校企合作,协商延长寒假期间来吴实习生实习时间;组织发动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通过各类人力资源网上平台开展线上招聘;加强与劳务协作基地和扶贫对口地区的联系,加大对上述地区人力资源的针对性引进。
2.加强重点企业用工保障。
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专人负责,主动靠前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平台,排摸企业用工需求,通过线上招聘平台发布、面向区内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送等方式精准匹配,有效对接。各类用工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提前掌握返岗及新招用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鼓励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和机构科学制定运送方案,安全有序接送务工人员,并提供绿色通道。
3.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区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同一人不可重复申请享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先行兑现。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开辟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经书面承诺,可不提供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以上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2月、3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可延长至3月25日(正常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企业),延缓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6.鼓励员工积极返岗。
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做好返岗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制定必要的防疫措施,对返岗员工做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配备防疫用品,开展健康培训等工作。对区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在2月底前返岗率达到90%以上的,给予企业适当奖励。以上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7.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支持受疫情影响大、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区人社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扩大职介补贴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者到区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从对口扶贫地区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上浮50%。以上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激励满足规模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我区企业输送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达到一定规模,保障我区用工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9.开展职业技能“防疫”项目制培训。
支持区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备案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以及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培训采取在线直播、视频教学、网络课堂等方式,包含疫情防护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相关内容,经认定培训合格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以上补贴从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
10.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黑中介及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的约束惩戒作用。
本政策在疫情防控期内有效(写明具体实施期限的除外)。
中央、省、市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吴江区遵照执行。有关政策口径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