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张委发〔201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市民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落户、子女入学、子女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六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为其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0-7岁子女(以下简称为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均限起始年级)。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同时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是积分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是积分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通过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新市民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受理申请、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积分入医、入学、落户准入卡,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新市民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
第八条 非本市户籍的新市民持居住证前往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苏州大市范围内非张家港市户籍人口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新市民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九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三)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职称评审表(或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职称批复文件)。
(四)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社会保障卡。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租赁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同意落户授权书。
(六)专利证书。
(七)受苏州大市范围内表彰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相关表彰文件。
(八)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明材料。
(九)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十)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以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申请。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以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市内跨镇(区)变动的,应及时至现居住地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 各镇(区)新市民管理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证明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的核查评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核查评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献血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参军退出现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项目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证书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荣誉证书、遗体(器官、角膜)捐献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特殊岗位等特殊情况需计分的,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核查评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名单公示前,可向提交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转递至有关部门核查评分,并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中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在核查评分后主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新的加扣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公室,经核查确认后,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第四章 积分落户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市户籍(以下称“落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落户指标数”。
第二十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居住登记、居住状况、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本次积分落户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在正式落户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含社区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二十三条 积分落户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积分入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积分入医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综合考量新市民子女入医所需的基本条件每年设定并公布达标积分值。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积分管理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积分情况,向达标的申请人出具《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第二十六条 取得参加张家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材料,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镇(区)社区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入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积分入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需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已经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直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跨学段升学(小升初、幼升小)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市教育局负责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上旬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三十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当年入学指标数,分镇(区)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有自有居住全产权住宅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和已取得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合法居住,是指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居住行为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和已办理转租手续的城区直管公房。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子女入医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依据新市民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