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优购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载文件)
一、购房须知
1.申请人应知悉《办法》约定之申请条件,确保自身购买前已符合优购房的购买资格。
2.优购房交易属于存量房(二手房)交易,需待《办法》约定之经发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3.申请人所购优购房,均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和年限以最终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二、购房申请
1.经发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及时制定完善优购房的销售方案,公开发布优购房可申请的数量、价格、户型等房源信息,并明确该批次优购房集中认购期(一般不少于15日),期满后不再受理。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集中认购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学历证明、聘用合同和任职文件(企业类)、人才类别认定文件(人才类)等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备查),至优购房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建设局),填写《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优购房申请表》,并出具无自有住房等声明保证后登记认购。
3.符合企业类申请条件的,只有一次优购资格。同一年度同一家企业,企业类与人才类均达到申请条件的,给予企业类相应数量的房源,人才类纳入企业类优先享受范围,不再另外申请。
三、审核公示
1.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与所在企业的关系。
在《办法》约定之企业符合申请类别前提下,所在企业与高管、技术骨干和创新类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高管和技术骨干的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及以上的(对企业给予高管和技术骨干股份的可适当降低薪酬),符合申请条件。
2.核实申请人家庭在苏州大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已网签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申
请人家庭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无购房记录的,符合申请条件(《办法》施行前1年,即2018年1月1日前,大市范围内有购房记录但经核实无自有住房的,视同符合申请条件)。
3.核实申请人社保或个税信息。
企业类申请人连续在开发区缴纳社保(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苏州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人才类申请人连续在开发区缴纳社保(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苏州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24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符合申请条件。
4.优购房办公室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一定范围内(包括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请人具备优购房购买资格。
四、集中选房
1.经发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选房工作,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2.选房顺序按照《办法》约定之类别确定批次,企业类别为“新落户的企业”、人才类别为“一类人才”的,其申请人为第一批次;
企业类别为“已落户的企业”、人才类别为“二类人才”的,其申请人为第二批次;
企业类别为“企业上市”、人才类别为“三类人才”的,其申请人为第三批次。
优购房申请人根据选房批次依次等待摇号。
3.同一批次的申请人同时进入摇号环节,领取购房号码,该批次的购房号码集中进行摇号,按照摇号产生的顺序选购住房,同时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
已领取购房号码,并取得选购资格的申请人放弃选房的,则今后不再享受优购资格。
4.下一批次的申请人按照摇号产生的顺序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
若此次房源提前选完,则该批次尚未选房的申请人顺延至下批房源优先选房。
5.选房结束后,由经发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登记申请人的购房信息,并向优购房办公室反馈购房结果和人员名单,由优购房办公室报优购房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
五、其他要求
1.享受政策的个人需承诺在开发区企业服务5年以上,由于企业原因或个人原因造成不足年限的,分别由所在企业或个人补足购房差价,未补足差价的,开发区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取消其优惠购房资格,并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购买方有义务返还优购之房屋,出售方在收到购买方返还的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其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录入失信系统。
2.本细则中有关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符,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进入选房程序后,3年内未销售的房源,经发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对外公开拍卖。
本细则按照《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优购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步施行,由优购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