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借款限额规定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工程款;
(二)不高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工程款的7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上海公积金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