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园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苏人保就管[2010]2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三、申请方式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劳动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社保中心统一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临时物价补贴实行“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其它按规定不符合享受临时物价补贴的情形。
(三)失业救济金(含市区失业救济金)申领结束后,如继续符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条件的,须到户籍所在社区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临时物价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五)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按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发布的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当月达到启动标准的,则按月发放补贴,实际发放以苏州市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