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失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未就业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未能升学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外地迁入等未就业的初次登记 者应携带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2)城镇退役士兵,2004年后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失业登记;2004年前的凭退役士兵证和苏州市公证处买断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3)因各种原因停业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园区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出具的“个体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4)劳动教养现解教或被判刑现刑满释放的人员,应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解教或刑满释放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残疾人员凭民政部门的残疾证办理失业登记。
2、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包括园区户籍员工、苏州市非园区户籍员工、外地员工)应当在领取失业金之前,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具体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苏园劳保[2007]9号)办理;
(1)园区户籍员工至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1)苏州市非园区户籍员工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告知需回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可到常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办理,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