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年1月7日
一、新增人才落户方式:先落户后就业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办理方式: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取消原社保缴纳要求,放宽年龄门槛
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办理方式: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三、随迁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四、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申请人才引进第一步需要进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