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新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17 01:58:25未知

苏州新区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新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一、外地人员调入苏州主要指:

  根据苏府[2000]1号、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在申请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6、在生产、运输或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含职业资格2级、1级)职业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积满足当年度我市人均住房保障要求的、按申请落户时人均计算)。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7、 其他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

  其中:按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1至3类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可以办理随迁手续。

  二、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提交《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和拟调人员《人事代理承办单》等相关申报材料向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通过后,由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签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表单。

  3、调动人员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苏州高新(虎丘)区公安分局(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公检法大楼三楼)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凭《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

  4、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注意: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调出和调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

  三、呈报材料

  1、《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以及调动人员的档案(申请人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转移时请调出单位核实确认)。

  2、《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要求如实填写表格,须调出主管部门盖章;如调出主管部门无法盖章,则提供在申请单位近期一年的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清单证明)。

  【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则填写《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由调出地派出所出具)原件。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学历认证相关证明资料(学历认证资料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自主查询打印。---名为“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以职称作为申报条件的,需提供《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非本省、非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请带证书等材料至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核准手续。地址:苏州体育场路4号)。同时个人人事档案内必须有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职称考试评审通过材料,转档前请与原档案代管机构查询确认。

  6、个人婚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需提供《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凭迁出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到迁入地的区卫计部门办理)(原件和复印件)。

  (2019年取消计生证明)

  3)外籍子女提供户照、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调人员在申请单位近期六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

  8、拟调人员迁至个人房产的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随迁配偶:提供随迁配偶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随迁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孩提供迁出地的签发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电子婚育证明(样张见附件)。二孩提供迁出地乡级计生部门证明。

  3) 待业未婚子女的待业证明。

  4)配偶为现役军官的:提供市军转办或组织部门审批的《引进现役军官配偶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10、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要提供:

  1)父母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11、属引进的特聘对象,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在申请单位近期两年的社保、公积金证明;

  3)房产证、土地证

  12、受理时间:每月15日前递交的材料在当月月底前审批完成,每月15日后递交的材料在下月15日前审批完成。可通过高新人才网(点击进入)查询受理结果。

  注:单位必须确保以上材料的真实性,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要求备齐后一并呈报苏州高新区人力开发管理资源中心6-7号窗口受理。联系电话:0512-6825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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