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新)>>
1.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 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 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2.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3]7号)规定:
“申请迁移人在本区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商住房、一般住宅不得申请迁移。
成套商品住房是指:成套住宅房。”
3.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3]7号)的规定
“《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