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说明: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理条件
①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③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温馨提示:
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