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的内容:
调整医保目录结付比例
调整吴江区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目录库的自付比例全部与苏州市区一致。
明确新吴江居民参加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条件
新吴江居民是指持居住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单位批准,参加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的非吴江户籍居民。
2019年参加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新吴江居民,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但应当连续不间断全额缴费,不享受财政补助,2020年后上述新吴江居民发生中断缴费的,再次续保时应当补缴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2020年起取消原来将新吴江居民纳入参保范围的规定,不再增加新吴江居民的参保人员。此类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明确中途参加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类型
医保结算年度内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按全年标准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吴江区大病保险政策
明确吴江区大病保险全面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文件规定,今后大病保险政策变动调整以苏州市公布为准,不再另行发文。同时废止原吴江区《关于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吴人社保〔2018〕3号)文件。
2020年4月1日起调整的内容:
调整部分个人账户使用政策
明确吴江区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调整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相关医保待遇政策明确将吴江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列入大病保险参保对象,合规自费费用列入大病保险待遇结付范围。
调整家庭病床的相关政策明确吴江区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一个结算周期为180天,每个结算周期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调整门诊特定项目相关政策明确吴江区参保人员门特待遇享受期限一律从办理门特项目登记之日起计算,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追溯。针对政策调整前已享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员,将其治疗期的起始日统一设置为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后申请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苏州市区规则设置1年治疗期和4年康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