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转移(苏州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地方特产2022-09-17 17:45:07佚名

苏州养老保险转移(苏州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苏州养老保险转移需要的材料、转移流程、办理地点等的信息,希望对大家的办理有帮助。

转移规则

职工养老保险:

1.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不必办理

注: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跨省转移

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转移资金按下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6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注: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力理。全部手续应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为参保人员记载转入缴费信息、个人账户,接续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2)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省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所在省首次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用险关系的,新就业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非户籍所在省时,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暂不办理转移归集手续,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账户转移归集时,转移资金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5)跨地区流动人员达到基本养老民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协发(209] 66号、苏政功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居民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内迁移户籍的,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3.参保人员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的,必须已在转入地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个人编号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后,其在户籍迁出地〈(转出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按户籍迁入地《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本文标签: ,参保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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