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领养
犬留所对下列犬只,允许个人按照《》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一)没收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五)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七)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 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二) 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 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 领养后一年内弃养的;
(五)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领养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 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领养人无养犬证明(社区或公安部门开具)。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犬留所予以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回所,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一) 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 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 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 对领养犬只未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五) 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 严重违反犬只领养协议书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