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和参保
第一条 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原则上应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
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含支行)、是否已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