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办事指南
一、注销对象
对象:离开原住址的流动人口。申报人: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三、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报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二)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办理方式
(一)线上: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根据提示操作);
(二)线下:中山市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业务办理点。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相关提示
(一)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咨询、投诉
行政服务热线12345或中山市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业务办理点对外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