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为无户人员申请落户的监护人所在居(村)委会的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以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受理条件
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非婚生育说明(为无户人员申请落户的监护人所在居(村)委会的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样表预览
2、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
3、父或者母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理地点
各区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