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公租房政策原文(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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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12元/月(含)、无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澄民字〔2019〕31号)(部分内容)
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对申请家庭财产状况及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进行核定。
第九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为: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服务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包括从事各类合法经营服务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含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还款、有价证券及股息红利、储蓄性保险收益和各类财产孳息等投资收入,房屋、车辆、土地等出租经营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获得的赡养、抚(扶)养费、离异财产分割、接受馈赠和继承等收入;
(五)经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金融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债券、基金、金融理财产品、储蓄性保险、投资本金等。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非住宅类房产(包括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商住楼、生产厂房等)、家庭成员购买的汽车、家电设备、以及收藏性的珠宝古玩等财产。
(三)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