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地方特产2022-09-19 18:02:38未知

无锡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条件

  参保人在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离开无锡市区跨统筹区流动的或到达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异地的,需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转出地经办机构配合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无锡市区: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与我市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户籍在无锡市区,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在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我市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无锡市区人员。

  注意:

  ①已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

  ②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当地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的才能申请转入。

   存在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文,补缴时间在2016年11月28日之前补缴存在超过3年(含)以上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

  2、根据人社厅发〔2016〕5号文,补缴时间在2016年11月28日之后补缴存在超过3年(含)以上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3、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不接收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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