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普调部分(2021调整方案)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5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7元的,按27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3元、32元和41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普调部分。
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举例说,职工甲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那么他缴费工资指数就是1;乙以下限基数(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那么他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0.6;丙以上限基数(即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缴费工资指数就是3。
如果他们从1992年1月1日至退休的上一年一直按这样的标准缴费,相对应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分别为1、0.6、3,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他们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0.6倍、3倍,假设他们同年退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则分别为2000元、1200元和6000元,
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分别为2000元、1600(〔2000+1200〕 ÷2)元和4000(〔2000+6000〕÷2)元。再假设他们的缴费年限为30年,那么基础养老金分别为600元(2000元×30%)、480元(1600元×30%)、1200元(4000×3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退休年龄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 —
计发月数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 —
注:参保人员退休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退休时年龄超过表列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如,退休时年龄为56周岁2个月,则计发月数取值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