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一、限制燃放地点
黔中大道(不含两江假日酒店至彭水两江大桥段)、红军渡广场临江河堤、吉祥广场(乌、郁两江交汇处)、县人武部办公楼临江河堤、腾龙苑临江河堤、两江行政办公大楼临江河堤,除以上6个限放地点外,城区内其余地点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金益烟草公司——彭水中学——体育馆——乌江明珠酒店——两江行政办公大楼——外河坝客运站——黔龙阳光国际小区——彭二小——金山广场——县人民法院——香江豪园小区——汉关路——山谷公园——豆芽湾——森林希望小学——乌江三桥,以上各点周边及以内区域除6个限放点外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限制燃放时间
2022年1月31日(农历除夕)至2022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放地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不得燃放。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划定燃放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六)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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