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