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
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
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5、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