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八批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部署,准许第八批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餐饮类住宿类经营单位有序恢复营业。
从2020年3月11日起,全市餐饮类住宿类经营单位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自主恢复营业。餐饮类农村集体聚餐(一条龙)、酒吧暂缓恢复营业,恢复时间另行通知。住宿类已用作临时集中隔离点的宾馆(旅馆)暂不恢复营业,待人员隔离完毕后经设定隔离点及所在地区镇(街道)审批后方可恢复营业。
二、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恢复营业的单位要杜绝麻痹大意、轻慢松懈、盲目乐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根据《商贸服务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指引》(见附件)的相关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严格落实恢复营业前“责任机制建立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员工信息排摸到位、联动防控机制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安全生产保障到位”,以及恢复营业后“强化消费者安全管控、强化健康申报和晨检、强化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强化场所消毒、强化健康教育、强化通风换气、强化交叉感染风险防控、强化饮食安全”等要求。
三、严格人员管控。
公共场所要合理控制好人流,入口处均要设置“未戴口罩禁止入内”醒目提示,安排专人测量体温,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者一律禁止入内。餐饮、住宿凭“苏康码”“易来通”等健康凭证就餐、入住。
四、规范就餐管理。
餐饮单位大堂餐桌使用不得超过50%,食客同向相坐。每个包间只开一桌,顾客隔位相坐,每桌人数不超过10人。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大型宴会厅不得超过2桌,用餐时提倡分餐制。
五、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
各区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商务、卫生健康、文广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对发现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实施疫情管理、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整改,或对其做出停业等决定。
前七批恢复经营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