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及补贴标准
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不含税),给予10%财政补贴;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费用及新增设备投资(不含税),给予15%财政补贴,单个企业上述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积极支持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购置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设备归企业所有的,计划扶持后先行拨付60%,设备所有权转移后拨付40%。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企业进行的车间升级改造,其改造费用只确认改造中投入的设备(土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