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需要申报登记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二、线上申报
1、阅读须知后,点击“前往办理”
2、在报备页面,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
三、线下申报途径:
①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直接联系社区民警进行申报
②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