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徐州市城镇居民医保)

地方特产2022-09-20 23:57:16佚名

徐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徐州市城镇居民医保)

  (含铜山、贾汪、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

  一、统一全市筹资标准

  从2021年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统一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含颗粒剂,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除外)。

  (二)参保学生儿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限制,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起付标准30元。

  三、统一全市住院待遇

  (一)取消市内转诊转院手续

  徐州的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保人员到市区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在大市内自由就医。

  (二)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同一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100元。

  (三)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统一为可报销部分的70%。

  (四)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医疗待遇)为20万元。

  四、统一全市大病保险政策

  (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每年具体数值由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上不封顶。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除外)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非正常转诊转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4.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特药除外)、诊疗项目,其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以上内容是按照我市2020年底有关文件整理,具体以现行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本文标签: ,标准  ,医疗机构  ,万元  ,参保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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