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徐州市电动车新规(徐州市电动四轮车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21 04:26:51未知

2020徐州市电动车新规(徐州市电动四轮车政策)

  从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如下:

  (一)闯红灯: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5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其他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

  (二)超速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罚款20元。

  (三)逆向行驶: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

  (四)违法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罚款20元。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20元。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50元。

  (六)不佩戴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处罚的),罚款20元。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七)无牌假牌套牌挪用号牌外牌: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已登记的),罚款20元。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头盔  ,非机动车  ,范围内  ,睢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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