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面积的确定
1、申请家庭及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的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2周岁以下)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认定为无房。
2、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未满5年的私有住房、签订拆迁协议(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房屋,以及原承租的公房已拆迁(搬迁)安置的认定为有房家庭,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2周岁以下)的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4、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5、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政策性住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