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
1、《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就业创业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根据申请人员的不同类型,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须有自登记失业1年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6、被征地农民须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记录情况以各地社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