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依法按时审批,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分管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厅局领导不再参与审批工作;目前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定居申请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不具备现场面像采集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由具备条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应通过系统联机方式接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中心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信息数据库、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信息数据库,核查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请信息以及港澳关系人所持证件真伪等情况。
4、《关于下放部分赴港澳定居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放审批事项 现将我区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审批权限下放给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二、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区级(夫妻团聚类和投靠类以外的申请)、市级(夫妻团聚类和投靠类)
三、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定居申请表:样表预览
2、居民身份证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需提交单位意见:样表预览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银川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A1厅银川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电话:12367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