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创)业地。(迁往农村原籍的适用第二条第(五)款)
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4)户口迁移证;(5)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
第二条第(五)款:
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4)户口迁移证;(5)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交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6)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时原籍地房屋已拆迁,在农村异地重建地区居住,且在我市城镇无房无业、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可临时在原籍地所在的村集体户落户,但应登记经常居住地。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该迁往经常居住地。
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4)户口迁移证;(5)毕业证书;(6)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7)在我市城镇的无房、无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