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产前检查支付限额取消
调整前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每孕次产前检查费用限额为2000元。
调整后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二、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异地生育按本地标准报销
调整前
职工参保人除办妥常住异地备案外的其他异地就医或异地生育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异地住院就医情形相应的报销比例支付。
调整后
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同等标准待遇
调整前
职工医保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50%报销,限额1000元/孕次。
调整后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按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待遇的,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同等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