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扬府办发﹝2015﹞98号)中: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市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4〕49号中: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