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扬州市失业金标准)

地方特产2022-09-21 19:56:45未知

扬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扬州市失业金标准)

  一、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最低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1110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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