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后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慢性病患者待遇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获得感,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9〕195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二类门诊特殊病种有关政策,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各地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统一病种范围,职工医保二类门诊特殊病共26个: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自身免疫性肝病、严重精神障碍、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肺结核、阿尔茨海默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扩张型心肌病、脑血管支架术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溃疡性结肠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皮病、重症银屑病、癫痫、老年性黄斑变性、重症肌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