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待遇
1、享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保人员。
2、待遇标准: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报销,其中个人缴费低档标准参保人员顺产由基金支付1000元,剖宫产由基金支付1500元;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参保人员顺产由基金支付1500元,剖宫产由基金支付2000元。
3、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1、长居异地:参保人员长居异地就医,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居住证或房产证、房屋租赁等材料,经备案后可在异地居住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就诊医院,其在异地居住期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长居异地就医人员需转诊的,原则上在长居异地的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的待遇享受。
2、临时外出:参保人员在境内因旅游、探亲等原因临时外出,在异地因急症就近就医的,在其提供急症证明材料(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等)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相关报销比例执行。在校学生寒暑假、节假日、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居住地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相关报销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关特殊药品待遇。特殊药品按医保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做好新老特殊药品待遇政策衔接,具体报销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门诊特殊病种、转诊审核、异地就医、特殊药品申报审核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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