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
(1)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3、报销比例
(1)个人缴费低档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至2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至2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2)个人缴费高档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3)个人缴费低档、高档标准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至该档次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50%。
(四)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积极推进将22种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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