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指南

地方特产2022-09-22 09:14:54佚名

扬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江苏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指南

  一、适用对象

  扬州市区(广陵区、开发区和原维扬区)退休后长期(超过1年以上)安置在省内其他省辖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对象的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领取《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其中所选的三家医院中,必须至少有一家为当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指定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可在当地指定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指定医疗机构中普通门诊或住院使用。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只能在当地指定的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报销,如在其他当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原途径在扬报销。

  2、参保人员因客观原因在当地指定的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直接结算报销的,按照原途径在扬报销。

  3、参保人员在异地安置期间,原持有的扬州市社会保障卡仅限扬州本地定点医院和药店普通门诊使用。门诊特殊病种、一般住院和家庭病床均无法在扬州本地使用。如确需回扬州使用的,需来我中心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终止手续。

  4、扬州市区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如参保人员因病需跨6、7月份住院的,必须在6月29日办理出院手续,并在7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手续;6月29、30日的医疗费用在新的医保年度中结算报销。

  四、联系方式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淮海路108号)医疗保险科异地就医服务窗口(18—19号窗口),联系电话0514—8097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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