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备案“两病”慢性病的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在“两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治疗“两病”的药品,实行与定点医院同样的医保报销政策,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退职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60%。
报销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仅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一种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5000元;
同时患有以上两种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0元;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