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办法按现行规定及标准执行。具有生育服务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对符合规定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生育服务手册(或个人承诺书),刷卡确认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资格。
1.计划内生育
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1)早期妊娠检查
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参保职工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其他区、市参保职工可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早期妊娠检查费用。
(2)中、晚期妊娠检查
女职工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多次妊娠检查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按规定结算。
(3)分娩
可自行选择在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
2.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3.生育诊疗费拨付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生育诊疗费结算汇总表,报送所在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出具生育诊疗费拨付单、生育诊疗费结算汇总表,并拨付基金。
(二)生育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及支付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或因故未能联网结算的(包括门诊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等),于出院后由单位或个人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办理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审核后将报销待遇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报销需携带以下材料:
能够查询到共享信息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有效票据凭单,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对个别难以确定是否纳入生育待遇支付的费用,可通过查看住院病历等途径解决;无法查询到共享信息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的可提供书面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