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内报销限额250元/人。
2.“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他一级医院: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内报销限额250元/人。
2.“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3.门诊慢特病报销。
定点县级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
1.“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2.门诊慢特病报销:患病后经认定符合70种疾病范围的,门诊看病拿药的费用一个度内比照一次住院的方式报销,最低起付线为200元,最低报销比例为70%
市属三级定点医院:
1.门诊慢特病报销
市域内省属三级定点医院:
1.门诊慢特病报销
市域外或省外定点医院:
1.门诊慢特病报销
住院报销比例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他一级医院:
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享受支付待遇,超过200元的可报费用按85%的比例报销,封顶线30万元。
定点县级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
住院报销:超过500元的可报费用按80%比例报销,封顶线30万。
市属三级定点医院:
住院报销:超过700元的可报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封顶线30万元。
市域内省属三级定点医院:
住院报销:超过1000元可报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封顶线30万元。
市域外或省外定点医院:
住院报销:(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一倍,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自行转诊的报销比例降低十五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档次住院总费用的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降低十个百分点,自行转诊的报销比例降低二十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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