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
(一)人才可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引进的海外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
(二)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三)人才及其配偶已办理购买住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或按规定办理委托按月还贷;购买住房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2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1.5倍。
二、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落户我市,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才,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我市手续。
三、保险
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在国内流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可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四、税收
(一)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人才取得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海外人才来泰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职称和岗位职数
(一)放宽对海外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对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海外人才,可根据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人才取得职称、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六、子女教育
人才非户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七、医疗
人才在泰创业、就业期间,可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可定期参加体检,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八、其他
(一)人才可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二)人才可免费游览我市旅游景区。
(三)人才可免费到我市政府主管的体育场馆健身。
(四)其他新增服务。